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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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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红岩遗址?;で谋;ず凸芾恚荨吨谢嗣窆埠凸奈锉;しā泛陀泄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红岩遗址,是特指中共中央南方局暨八路军驻重庆办事处旧址和“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两个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さノ?。
红岩遗址保护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返墓娑?,为加强对红岩遗址?;ざ瓒ǖ那?。红岩遗址保护区由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组成,并实行区别管理。
红岩遗址?;で谋;し段Ш涂刂品段?,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渝中区、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按照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红岩遗址?;で墓芾砘梗ㄒ韵录虺票;で芾砘梗咛甯涸鸷煅乙胖返谋;ず凸芾怼?/p>
第三条在红岩遗址?;で诘娜魏蔚ノ缓透鋈?,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有关部门、渝中区和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共同组建红岩遗址?;で芾砦被幔ㄒ韵录虺乒芪幔涸鹜吵?、协调、指导、监督红岩遗址?;で墓芾砉ぷ?。?;で芾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并就有关市政环卫、食品卫生、环境?;?、无照经营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事宜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红岩遗址?;で;し段凳┫喽约泄芾恚欢院煅乙胖繁;で刂品段凳┛刂菩约喽健>咛逦蟹段в胛惺乱擞晒芪嵘蠖ú⒁婪ㄍ晟剖中?。
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国土、园林、林业、文物、公安、交通、卫生、旅游和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红岩遗址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で芾砘褂Φ背浞掷煤煅乙胖纷试矗⒒雍煅乙胖返陌饕搴透锩辰逃饔谩?/p>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红岩遗址?;で谋;ぁ⒔ㄉ琛⒗?,必须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红岩遗址保护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文物、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及遗址所在地人民政府编制。
红岩遗址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根据红岩遗址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编制红岩遗址?;で婊匦胱裱韵略颍?/p>
(一)符合?;ず屠梦奈镒试捶伞⒎ü娴墓娑ǎ?/p>
(二)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ず煅乙胖繁;で肪常飨罱ㄉ枭枋┯Φ庇牒煅乙胖繁;で肪诚嘈?。
第八条红岩遗址?;で婊己螅魏蔚ノ缓透鋈硕急匦胙细裰葱?,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红岩遗址?;で芴骞婊蛘呦晗腹婊?,必须按照原编制程序重新调整、变更或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红岩遗址保护区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是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参观游览的,在红岩遗址?;で;し段诘?,应当限期迁出;在红岩遗址?;で刂品段诘?,应当限期治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红岩遗址?;で诘募湍钚越ㄖ?、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地形地貌、山体岩石等自然景物,均属红岩遗址资源,应当加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ず煅乙胖纷试础⒑煅乙胖繁;で肪车囊逦?,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红岩遗址资源、污染红岩遗址?;で肪车男形?。
第十一条红岩遗址?;で;し段冢斜;ば晕?、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不得新建、改建、添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经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红岩遗址保护区控制范围内,确需新建、改建、扩建、添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必须符合红岩遗址?;で婊?,并征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红岩遗址?;で;し段谑┕さ牡ノ缓透鋈?,必须采取措施?;せ肪澈臀奈镒试?,维护景物完好,保证参观游览者安全。
第十四条红岩遗址?;で;し段诤煅乙胖纷试葱纬傻氖杖胗Φ弊ㄏ钣糜诤煅乙胖繁;で谋;ぁ⒔ㄉ韬凸芾怼?/p>
第十五条利用红岩遗址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电视新闻报道除外),应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文物遗址资源使用保证金和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六条红岩遗址?;で;し段诮瓜铝行形?/p>
(一)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损毁公用设施;
(二)在文物、景物、林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
(三)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赌博、酗酒滋事;
(四)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五)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
(六)乱堆乱放建筑材料、易燃易爆等物品;
(七)毁林、开荒、放牧、狩猎、建坟(墓)和倾倒垃圾、废渣、废土,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废水、废气、噪声;
(八)擅自架(铺)设过境线路管网;
(九)开办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红岩遗址保护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砍伐。
禁止砍伐红岩遗址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
红岩遗址?;で谌沸杩撤?、更新树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在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采集物种标本的,应当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九条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的交通道路实行限制式管理,机动车辆在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进入,并须服从?;で芾砘沟墓芾?,按指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通行不得收取通行费。
第二十条红岩遗址?;で;し段诮股柚没夤愀妗7蔷;で芾砘雇?,不得设置标牌、标语。
第二十一条在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范围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经?;で芾砘雇?,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で芾砘褂Φ倍院煅乙胖繁;で匾募湍钚越ㄖ⑽奈锕偶!⒐攀髅竞椭匾木拔锝械羌墙ǖ担贫ㄏ嘤Φ谋;ご胧?。
第二十三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管理好红岩遗址保护区?;し段诘幕肪澄郎鸵撤裎郎?。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红岩遗址?;で;し段诘陌踩ぷ?,确保良好的公共秩序。应当制定并实施参观游览高峰期间安全疏导人员、车辆的应急预案,保证参观游览者的安全。
?;で芾砘褂Φ甭男邢腊踩霸穑晟葡郎枋?,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红岩遗址的保护区内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依法处200元以下???;
(二)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其他部门处罚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或委托保护区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管委会、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で芾砘辜捌涔ぷ魅嗽蓖婧鲋笆?、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